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天柱山路中环东方**室,现住址**。2016年9月8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8年11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5日、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经营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期间,为少缴税款,要求公司所承包工程的项目经理,如需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必须要拿同金额的进项发票到公司才能开具。2018年初时任卓广公司在安徽芜湖市承建中山桥改建工程项目经理吴社忠(另案处理)为能从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结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网上找到一条代开发票信息,于2018年3月8日以票面金额7%作为开票费接受沈阳晟华臣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74700.86元,税款是29699.14元,价税合计是204400元,于2018年4月8日以票面金额6.5%作为开票费接受沈阳裕康盈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金额299734.5元,税款是50954.85元,价税合计是350689.35元,并全部认证抵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认定的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