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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吴立峰)(公开版)_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现住址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镇**大街。2019年9月30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14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11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110日退回玉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210向本院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2020年3月25日再次退回玉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5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玉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郭某甲任迁安市**乡**村书记兼村长期间,对多次上访反映其违反违纪问题的本村村民郭某乙怀恨在心,后郭某甲找到时任**乡**副矿长陈某某,后二人合谋打击报复郭某乙,陈某某、郭某甲以约郭某乙到西峡口铁矿看合同的名义,指使吴某某(陈某某司机)于2013年4月6日通知郭某乙到西峡口铁矿看合同,后在西峡口铁矿洞小院北侧一房间内,陈某某指使赵某某(已起诉)、曹某某(已起诉)、田某某(已起诉)、裴某某(已判决)无故持水管殴打郭某乙,致郭某乙轻伤。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玉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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