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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吴美成)(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桂市秀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2525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东源县**乡**村**组**号,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园**栋**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14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秀峰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由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6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吴某某使用虚假身份“冯某某”邀请被害人秦某某、冯某乙、冯某丙投资入股桂林市秀峰区**路**馆养生休闲会所,3名被害人每人以装修材料及现金投入人民币20余万元,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使用“冯某某”虚假身份以多种理由向被害人借款,诈骗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币32万元,诈骗被害人冯某乙人民币4万元,诈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万元,诈骗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5万元,诈骗被害人王某某华人民币3万元、诈骗被害人章某某人民币23000元,共计人民币50.3万元。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诈骗数额总计人民币110万余元。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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