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吴艳平)(公开版)_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二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芮城县**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现住芮城县**镇**村。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芮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芮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5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芮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借用他人名义以虚假手续申请贷款,并通过其妻子,即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芮城县**牧业有限公司账户转出,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骗取贷款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2015年芮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为芮城农商银行期间,因改制需要,芮城县**牧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但其并非该公司实际控制人。2016年肖**借用李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运城市文兴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以虚假手续申请贷款,并通过芮城县**牧业有限公司的账户转出,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事先与肖**、李某某共谋,认定其主观明知并为李某某骗取贷款提供帮助的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