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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吴金刚)(公开版)_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1〕Z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85********,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84日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814日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26日补查重报。

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18日14时许,被害人乌某某饮酒后到**镇**村**场房屋内因琐事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二人被拉开后,宝某某又对乌某某进行殴打,事发后乌某某多处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乌某某左侧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致被害人乌某某轻伤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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