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XX年7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XX072547X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住XX市XX县XX镇XX路132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九江分局刑事拘留,经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九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九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020年7月3日将案件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重报;2020年8月24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24日重报。
长江航运公安局九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19日间,吴某某、郭某某在无任何江砂开采许可的情况下伙同明信砖厂老板黄某某于长江某某段二桥下游XX镇XX堤坝内滩涂处盗采江砂,其中吴某某负责安排现场盗采江砂具体事宜,郭某某作为XX砖厂厂长负责现现场盗采江砂记账、采砂车辆人员管理等事宜,共计盗采江砂7240立方米,涉案价值超过十元,郭某某对其负责现场盗采江砂记账、采砂车辆人员管理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江航运公安局九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XX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XX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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