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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周力)(公开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家住本区**街**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1月9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21年1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15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陈某某与朋友某某等人在本区玄鹤新城东门“最美”音乐KTV消费完离开时,因与店主童某某因结账金额发生纠纷,双方进而厮打,期间童某某持刀将周某甲的手指被划伤,其朋友某某的脸部被刀砍伤,而被害人童某某在菜刀被夺下后撕扯倒地。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陈某某上前朝被害人身体躯干等处踩踏多脚后离开现场。2020年5月15日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被害人童某某的伤情为:1、创伤性颅脑伤;2、面颈部皮肤擦伤;3、左手裂伤。2020年5月15日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某某的伤情为面部及双手皮肤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伤。2020年6月12日,经平凉市崆峒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童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0年6月3日,经平凉市崆峒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双方证人证言相互矛盾,证实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不能客观真实的证实案件事实及是否存在正当防卫情节,故全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周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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