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30011984********,藏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合作市,住合作市**乡**行政村**自然村**号,2012年6月17日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合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7月23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合作市公安局于2012年7月23日取保候审,2013年7月22日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8月15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后本院又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合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1年12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完某某(另案处理)、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前往合作市万事达大酒店516房间内,对开设赌场的完某某持刀威胁,以收取保护费为由强行从完某某处索取现金3000余元,后逃离现场,所得现金三人挥霍。
2、2011年12月18日凌晨,周某某、完某某、桑某某等人饮酒后开车行驶至合作市格乐宾馆时,因被害人贡某某酒后蹲在宾馆门前挡住了完某某等人的行车路线,遂周某某、完某某、桑某某下车后将贡某某进行殴打,期间桑某某持刀将贡某某砍伤,并将随后赶来劝架的被害人桑某某、拉某某砍伤,致使桑某某左额骨骨折、左手皮肤裂伤,拉某某左臂受伤,贡某某左颞顶头皮裂伤、右侧鼻骨骨折,后犯罪嫌疑人驾车逃离现场。
经合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被害人桑某某属轻伤一级,贡某某属轻微伤,拉某某属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作市公安局认定的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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