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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周士根)(公开版)_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上饶市广信区人,住上饶市广信区**镇**村**家。 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质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8日被上饶市广信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

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15日,刑警大队在工作中查获有人在经济开发区董团乡下尤村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盐酸,经调查林某某在2018年8月份至11月份多次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处购买盐酸,共计200余桶,每桶25公斤,约5吨。用于加工树脂。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交代其卖给林某某的盐酸是从郑某某处购买,同年11月28日郑学新投案自首,其交代其2018年8、9月份开始非法将约5吨的盐酸卖给没有备案证明的周某某,从中获利5000元左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明知盐酸属于制毒物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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