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应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应城市城中办事处**路*号,住应城市城中办事处**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应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12月3日,周某某容留胡某某、彭某在应城市城中办事处**路*号的家中吸食毒品后,致使胡某某病发死亡。当日对周某某和彭某进行尿检,结果呈阳性,后经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从胡某某的尿液、血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2017年12月的一天,周某某容留胡某某在应城市城中办事处**路*号的家中吸食毒品。
3、2016年5月的一天,周某某容留胡某某在应城市城中办事处**路*号的家中吸食毒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应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不足,认定周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证据也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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