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26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7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清河乡********。2019年1月21日因涉嫌故意犯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金磊,河南仁裕事务所律师(值班律师。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我院于2019年11月21日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2日补充重报。
方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7日13时许,孔某某和其妻子曹某某在刚某某家协商还款时,与刚某某夫妇发生争执,曹某某与刚某某的妻子周某发生撕打,孔某某劝架,曹某某将周某摁倒在刚超家门前的地上,刚某某抱着其二女儿,拉着其大女儿站在一边,刚某某认为孔某某捞架捞偏手,给周某乙打电话说孔某某到家里找事,把其妹周某打倒了。接着周某乙开车到刚某某家,同时给其大哥周某丙和二哥周某甲打电话,周某乙、周某甲先后赶到刚某某家,周某乙在质问孔某某谁将周某打倒在地的,刚某某抱着二女儿说是孔某某打的,周某乙同孔某某发生撕打,周某乙打孔某某一耳光,后又朝其身上踢一脚。门口邻居吕某某与刚某乙将周娟从地上捞起送到室内沙发上。刚某某抱着二女儿站在其家的道口,周某甲赶到刚灵伟家胡同口时,先与曹某某发生口角,手指着曹某某进行辱骂,孔某某上前朝周某甲头部打一拳,周某乙与周某甲上前与孔德佳撕扯,周某甲一脚将孔德佳踹倒在地,随后孔德佳坐在胡同道口的石板上,周某丙赶到现场,质问孔某某,与孔某某、曹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出警民警制止。2018年2月7日晚上孔某某在方城县人民医院住院,经检查脾脏破裂、胰腺被摸损伤等,2月8日施行脾脏切除手术。2018年2月24日,经法医鉴定孔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方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周某甲参与对被害人孔某某实施殴打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查证属实,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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