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刑不诉〔2017〕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别墅**栋**室。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30日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怀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别墅**栋**室。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30日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怀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2017年1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1月24日、2017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2016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怀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5月16日,李某某和周某某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共同出资(其中李某某出资1500万,周某某出资3300万),以周某某的江南煜实业公司的名义竟拍怀远县老啤酒厂地块土地使用权,如竞拍成功,双方则成立公司用于开发该地块。当日,李某某向周某某的江西省江南煜实业公司汇入投资款1500万元。2011年5月20日,周某某的江西省江南煜实业有限公司以1.39亿元竞拍到了老啤酒厂南厂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实际前期只付给政府4800万元土地出让金)。2011年6月13日,周某某按照和李某某的约定委托刘某某到怀远行政服务中心代办成立安徽省华煜投资有限公司手续,因自己的资金均用于购买土地,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由刘某某垫资办理。刘某某按照周某某的安排注册了安徽省华煜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黄某某,出资650万,占股65%,股东李某某出资350万元,占股35%。2011年7月18日,周某某、黄某某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委托刘某某到怀远县工商局将安徽省华煜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李某某35%、黄某某65%)全部转让给了周某某的江西省江南煜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上李某某的签名均为黄某某伪造。安徽永合司法鉴定所对安徽华煜投资有限公司在2011年7月18日和2015年3月的资产情况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截至2011年7月18日,华煜投资公司实际资产47952232.89元;截至2015年3月底,华煜公司资产为163235764.01元(未售和自持房产+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按照李某某持有公司35%的股权计算,截至公安机关立案时,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黄某某侵占李某某的资产权利为57132517.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怀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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