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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周志杰)(公开版)_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凌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021955********,汉族,大学文化,锦州市**公司**,户籍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路**号,现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3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5月17日、2020年7月17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补查重报。

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锦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辽宁省锦州市某小区动迁改造任务。2010年2月2日辽宁省锦州市某小区93-4号房屋所有人戴某甲(2014年3月28日死亡)同意动迁方案并签订动迁相关协议,随后戴某甲将动迁相关协议交给了犯罪嫌疑人周某甲(系戴某甲次子)。2010年6月1日李某甲(系戴某甲长子周某乙之妻)拿着戴某甲写有让周某甲将《城市房屋动迁产权挑换安置协议书》和现金收据给李某甲的纸条找到犯罪嫌疑人周某甲,周某甲在同日将动迁相关协议交给李某甲。2012年12月份通过房屋抓号确定置换辽宁省锦州市****东里12号楼1单元2层4号(12-4号)85平米房屋一套。2013年1月24日,李某甲携带犯罪嫌疑人周某甲交给他的相关手续到锦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入住,取得辽宁省锦州市****东里12-4号入户批准证,并办理结算。2013年3月6日,犯罪嫌疑人周某甲虚构动迁协议丢失,隐瞒其嫂子李某甲已经办理入住的事实,在《锦州日报》声明挂失动迁协议。2013年3月7日,犯罪嫌疑人周某甲到锦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补办动迁相关协议,并成功骗取辽宁省锦州市****东里15-3号62平米房产一套。经锦州市凌河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犯罪嫌疑人周某甲骗取的辽宁省锦州市****东里15-3号62的房产价值人民币17628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戴某甲在挂失第一份动迁协议以及补办时变更协议内容是否基于非法占有两套房屋的目的。公安机关亦未能查清周某甲协助戴某甲办理此事的具体过程,及造成一份动迁协议入住两户房屋的具体原因。现戴某甲已经死亡,相关事实无法查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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