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7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现住址:唐山市路南区**小区2号楼1单元903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河间市尊祖庄乡**村208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逮捕,2020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某某,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如下:
2017年7月,犯罪嫌疑人程某某、苏某某夫妇在唐山市路南区凤城盛世底商未经注册成立“大唐钱包”(也称“大唐金融”)贷款公司,先后拉拢方某某、苗某某、王某某、周某某通过网络从事高利放贷业务,其中程某某和苗某某各出资二十万元、周某某出资十万元用于日常放贷,后陆续招募董某某、张某某、付某某、徐某某等二十余人进入公司,程某某将公司下设三个部门,分别是审核组、放款组、催收组,其中董某某、张某某先后担任审核组组长,徐某某为催收组组长,方某某、周某某、付某某等为放款财务人员,通过设置“套路”以网络借贷之名骗取他人财物,催收组人员采取给被害人发送图片、视频等软暴力方式对“逾期”未还款人员强行索债。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程某某、苏某某、苗某某等逐渐形成网络贷款领域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33人,(目前到案28人)分工明确、配合严密,共同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该团伙先后向数千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行为,使众多被害人正常生活秩序、家庭受到影响。该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1、诈骗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程某某通过租赁的银狐平台、网络推广、购买被害人信息、中介推荐等方式获取客户资源。审核组登录平台负责筛选“符合条件”的被害人并打电话联系,确定被害人需要贷款后向被害人索要个人身份信息、手机通讯录、近期通话记录等,并将被害人资料推送给放款组,放款组人员周某某、方某某、苗某乙、付某某、王某某、康某某、刘某某等先跟被害人确定贷款金额,放贷金额从一千元到三千元,利息从百分之十五到百分之三十不等,放款周期为七天,采取“砍头息”方式办理高息贷款(例如借款一千元,砍去百分之三十利息,到被害人账户只有700元),并骗取被害人在米房、借贷宝、今借到平台签署贷款金额双倍的欠条,到达七天的还款期限时,放款组向被害人谎称系统出现故障即便还上本金,也不能消除所签借条,诱骗被害人继续贷款还息,以此套路恶意垒高债务,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程某某、苏某某夫妇渔利五百余万元,周某某渔利五十六万元,苗某某渔利八十万元。
2、敲诈勒索、寻衅滋事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程某某要求放款组将逾期不能还款人员信息推送给催收组(或将被害人信息转卖给其它诈骗团伙),徐某某、吕某某、高某某、杨某某、侯某某、胡某某等催收组人员根据借款时收集的被害人电话、通讯录、手持身份证照片等,给被害人发送附有被害人头像的淫秽、侮辱图片、暴力催收视频(摆花圈、泼油漆),甚至反复给被害人通讯录中的亲友打骚扰电话进行滋扰,利用此软暴力手段威胁、恐吓、敲诈被害人,令被害人产生恐慌被迫支付钱财。
上述证据有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提交的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催收短信、催收视频、鉴定意见等证据。
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审查并补充调查、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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