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9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潍坊市人,个体,现住潍坊市高密市**村**号。2020年1月29日被拘留,同年2月1日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
2019年2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伙同常某某在无任何生产、经营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加工“3M”牌口罩,并将假冒的9001v、9002v两种类型的3M口罩以0.8元一个,将假冒的9001、9002两种类型的3M口罩以0.6元一个的价格销售给薛某某(另案处理),共计销售给薛某某假冒的3M口罩19874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是否协助常城生产、销售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以及其非法经营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数额不清。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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