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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诉刑不诉〔2018〕11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9********,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苏州办事处负责人,暂住本市吴中区**国际**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大道**号** 幢**室)。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18年8月6日将本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月2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肯德基**商城店,因工作琐事与公司员工张某某发生争执并扭打,在扭打过程中周某某将张某某摔倒,造成张某某左小腿骨折。经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法医鉴定,张某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具有伤害张某某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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