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汉族,江西鄱阳人,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6********,初中文化,个体,现住景德镇市昌江区**大道**号**大厦**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10月24日、12月30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2月10日,胡某某(另案处理)因朋友徐某某与周某某发生冲突,要帮徐某某出气,便多次拨打周某某电话邀约见面。12月10日傍晚,胡某某再次通过电话约周某某到西客站见面,周某某、张某某赶到西客站后并未找到胡某某。后周某某打通胡某某电话,双方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并相约晚22时到景德镇市**路火炬转盘处见面。当日晚22时许,周某某、张某某开车到达景德镇市**路火炬转盘处,随后胡某某、操某甲、彭某某(均另案处理)一起驾驶彭某某的车辆随后赶到了现场。双方见面以后,胡某某与周某某互相推搡,并动手打了周某某,随后胡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对着周某某。周某某见状从自己车内拿出事先放在驾驶室内的钢管,准备反击,张某某也拿了一根钢管下车准备帮周某某。此时,操某乙带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赶到现场,与胡某某等人将周某某、张某某手中的钢管抢走,后胡某某、操某乙等人持匕首、砍刀、钢管等凶器开始对周某某、张某某进行殴打至轻伤。经鉴定,周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张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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