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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鼎城区镇**村,无业。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30日被抓获,2019年5月5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鼎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9月底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以帮他人办理车贷的名义先后骗走徐某5条“和天下”香烟和7000元现金、杨某某4条“和天下”香烟和2000元现金、李某某5条“和天下”香烟和2000元现金、李某某5条“和天下”香烟和2000元现金、胡某某5条“和天下”香烟和2000元现金、罗某某5条“和天下”香烟和2000元现金、代某某2000元现金、郭某某2000元现金,共计骗得“和天下”香烟29条(鉴定价值28420元)和现金21000元用于自己消费,骗得钱物后,周某某换掉手机号码失联。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辩称自己收取徐某等人钱物是属实的,但是自己确实是为徐某等人通过海某某汽车销售公司申请车贷款,且将所收钱物绝大部分用于申报资料与交给了海某某的工作人员了。虽然海某某工作人员予以否认收到香烟与资料,但证实周某某本人确实通过海某某公司申办过车贷款,且为他人也成功申办过车贷款。且其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的同步光碟无法读取,导致对其提出的“侦查人员说只要退赃退赔了就没什么大事,自己也就没有仔细阅读笔录就签字”的辩解无其他证据否定。现海某某公司己倒闭,公司资料也无法调取,因此,周某某提出的向海某某工作人员交了徐某等人的申报资料与香烟的辩解无法查实,因此,本院仍然认为鼎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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