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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周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04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现住同上。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周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2020年1月25日至2月25日,2020年4月8日至5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9日,2020年3月25日至4月9日,2020年6月9日至6月24日)。

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10日14时30分许, 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金玛超市东门附近,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与被害人田某某打扑克的时候发生口角,后二人发生撕扯,撕扯过程中,周某某将田某某拽倒在地,随后二人被围观群众拉开,二人被拉开后田某某在回家的过程中倒地死亡。经鉴定,死者田某某系******病、陈旧性心肌梗死基础上,因诱因(如撕扯、争吵、情绪激动等)加重心脏负荷,引起急性心肌缺血缺氧致心源性猝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认定周某某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是否明知被害人身体健康状况、被害人离开现场后再次倒地是否有其他外力因素介入的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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