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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73********,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系祁阳县**服务中心工人,住祁阳县**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28日、9月18日将案件退回祁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祁阳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8月24日、10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祁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4日晚上21时许,因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有吸毒嫌疑,祁阳县公安局民警在祁阳县**镇**小区**栋前将其抓获,后又在**小区**栋*单元**室将另一吸毒人员张某某抓获,并在张某某家客厅吊顶靠厕所那边的夹层内搜出一把仿64式手枪,据张某某证实,该手枪系周某某非法持有。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祁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周某某经常在**小区**栋*单元**室内活动,以及公安民警在**室吊顶内搜查出一把仿64式手枪的事实,但证实该枪支系周某某持有的证据只有张某某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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