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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周某某)(公开版)_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浔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号,现住九江市濂溪区**小****单元***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国宁,江西浔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周某某涉、邬某某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九江市浔阳区浔东小学扩建项目于2017年9月面向社会招标,项目标的额为人民币1985万元。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为帮助童某承接到九江市浔阳区浔东小学扩建项目,联合江某、陈某、汪某某、曾某某、刘某某、熊某某、李某(七人全部另案处理),共同利用能够掌握的具有投标资质的公司,对浔东小学扩建项目进行围标。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掌控19家公司对浔东小学扩建项目进行围标,并替其中的5家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同时与江某等人约定,最终中标的公司将项目交由童某承建,由童某支付该项目工程标的额7%的金额作为共同串通投标的费用,中标公司额外获取工程标的额1%的金额作为管理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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