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绰号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76********,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镇**路**村。因涉嫌犯有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喻觅,云南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5日补查重报。
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开始,被害人张某甲以支付月息或天息的方式向周某某、蒋某某、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杨某某等人借款,2017年8月份起,被害人张某甲无法按时支付利息,至2017年年底累计欠周某某本息和68万元、欠蒋某某本金30万元、欠李某甲本金30万元、欠赵某某本息和56万元、欠李某乙本金70万元、欠杨某某本金10万元。
欠款期间,周某某、蒋某某、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杨某某等人为讨要债务,以频繁打电话催要,多次到张某甲前妻经营的彩票店或张某甲办公室及其家中上门讨要的方式向张某甲索要债务。2017年年底,得知张某甲已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后,周某某、蒋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四人经商量并达成共识,意图以抵押张某甲户的老房子及地皮的方式索债并相互邀约、时分时合向张某甲及其家人持续催要债务近一个月时间,严重影响张某甲户工作、生活,给张某甲及其家人造成巨大压力。
张某乙为了帮张某甲了断与周某某等人的债务关系,恢复不受他人滋扰的生活,被迫对多名债权人作出限期还款的承诺。2018年1月底,张某甲及家人售房筹款未果,无力偿还债务,最终被迫同意转让家中土地给张某甲债权人,在得知转让土地抵债后,张某甲债权人李某乙、杨某某也要求用土地抵偿债务,2018年1月30日张某甲及家人与周某某、蒋某某、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杨某某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用以抵偿债务。后周某某、蒋某某、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杨某某六人又将该土地以18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林某某(另案处理),所得费用按张某甲的欠款比例分配。因张某甲户无法提供相关证件,司法鉴定中心无法对土地进行估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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