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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周某某)(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北检公刑不诉〔2019〕7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519******043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路**园**栋**单元**楼**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路**巷**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2018年8月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2日,本院改变其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阮耀,柳州市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97801****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6日补查重报;因需补充证据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2019年2月17日、2019年5月4日分别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已起诉)、周某某自2016年11月加入“广西**发展有限公司”以销售茵曼金系列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认购产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间接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已起诉)、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发展他人参加人数较多,层级在三级以上、人数在三十人以上,具有危害性。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于2018年8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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