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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周某某)(公开版)_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97********,汉族,安徽省枞阳县人,大专文化,学生,现住安徽省铜陵市**区**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长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3月1日下午,周某某、曹某某、秦某某、张某甲在安徽工商职业学院门口相遇后到宿舍聊天,后四人在学院宿舍通过二八杠、斗牛赌博,赌资约1050元。

2.2019年3月3日下午,周某某约张某甲赌博,曹某某喊王某某、张某乙赌博,后张某甲、周某某、王某某、曹严东、张某乙在北城都市118宾馆通过斗牛、二八杠赌博,赌资约2000元。

3.2019年3月4日下午,曹某某、周某某、王某某赌博前商量赌博输赢大家平分,随后,周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和张某甲在北城都市118宾馆通过斗牛和二八杠赌博,赌博过程中,周某某有事外出一会,曹某某电话联系杨某某过来赌博,承诺给杨某某几百元好处费,输赢由自己承担,周某某回来后,继续参与赌博,此次赌博张某甲输掉42000元,周航分得约6000元。

4.2019年4月11日下午,曹某某约秦某某、范某某、侯某某赌博,秦某某约张丙出来赌博,赌博前,曹某某承诺给侯某某好处费,输赢由曹某某负责,曹某某和范某某约定输赢范某某只承担15%,赌博过程中曹某某电话通知周某某过来参与赌博,张某丙输掉66800元,后张某丙共给了51800元,还欠曹某某15000元,周某某分得约10000元。

5.因张某甲感觉自己被周某某等人诈骗,遂将赌博经过报告安徽工商职业学院保卫处老师,保卫处老师报警,民警提醒可以再次邀请周某某等人赌博然后抓获现行。2019年4月18日下午,张某甲邀请周某某赌博,周某某邀集侯某某、范某某在北城都市118宾馆与张某甲赌博,赌博前,周某某约定给侯某某好处费,输赢则由周某某自己承担,此次赌博张某甲输掉6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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