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高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01031972********,蒙古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街**号**室,现住户籍地。2013年4月15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诈骗、寻衅滋事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至2012年期间,周某某为谭某某(已起诉)非法高利放贷担任会计。
1.诈骗事实
2011年11月份,陈某某、郭某某向谭某某借款160万元,以谷某某名下火炬路**号门市房抵押至周某某处,扣除砍头息到账150万元。当月,陈某某、郭某某又向谭某某借款200万元,以郭某甲名下文化中路**号别墅进行抵押。2012年后,谭某某指使周某某起诉陈某某偿还160万,又串通周某某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将文化中路**号房产转至谭某某名下,侵吞抵押物房产两套。
2.寻衅滋事事实
2011年1月,谭某某在向陶某某索要债务的过程中,指使周某某等人来到威海邮政办公大楼陶某某儿子吕某某办公室滋事要账。
2012年5月,谭某某在要求谷某甲、谷某某使用卧龙山庄**号**室抵顶谷某甲债务的过程中,安排周某某等人至谷某某家中,采取辱骂等方式逼迫谷某某将房产过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周某某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火炬高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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