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诉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周**,男,1979年** 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7908******,汉族,小学,广东省清远市人,住清远市清城区广清大道****居**幢**房,因涉嫌走私废物罪,经清远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9日被清远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伟劲,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清远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清远海关缉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14日,清远海关缉私分局根据广州局转来的情报线索刑事立案侦办清远市**塑料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走私固体废物案。据汕头海关缉私局提供的《鉴证报告》等相关证据显示,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间,“深运通”公司使用**公司批文在南海九江口岸代理他人走私进口废塑料共30票报关单2053.505吨。犯罪嫌疑人周**作为**公司法人及大股东,对于**公司走私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清远海关缉私分局认定的周**涉嫌走私废物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周**参与**公司管理,并且知悉、参与“深运通”公司走私废物一事,无法认定其为本案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不起诉。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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