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部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32岁,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87********,户籍所在地泰安市岱岳区**镇,现住泰安市岱岳区**镇**村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经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批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2019年12月18日、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敲诈勒索罪
1、2015年6月12日,***给王***借款15万元,期限10天,利息8000元。6月23日到期***未归还后,犯罪嫌疑人***谎称该钱系周某某出借,与周某某预谋后,***、周某某以言语威胁***索要6万元罚金及3000元买烟请客钱;2015年7月7日***、周某某以言语威胁等方式向***索要5万块罚金,7月9日周某某让***补写借条。2015年7月20日***偿还15万本金,去除商定好应支付的利息2.4万,王**伙同周某某共敲诈勒索***8.9万元。
2、2015年11月26日,***向王**借款20万,期限15天,利息1.6万。12月10日到期后,犯罪嫌疑人王**谎称该钱系周某某出借,与周某某预谋后,王**周某某以言语威胁等方式向***索要4.4万罚金及1万元请客钱,去除商定好应支付的利息5000元,王***伙同周某某共计敲诈勒索***4.9万元。
二、寻衅滋事罪
2015年7月份,因孙**欠王**90万本金未偿还,也未支付利息,犯罪嫌疑人王**指使周某某多次到孙**的办公室,采取跟随、滋扰等方式向孙**要账。
以王**、周某某、王海、田**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以王**为纠集者,周某某、王***、田***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发放高利贷中相互勾结,在放贷过程中,对***等人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以滋扰、威胁、殴打等方式向***、李**、孙**索要债务,强买强卖、低价购买***的春雨宾馆大院。以王**为首的犯罪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山口镇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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