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镇**村周家,因涉嫌犯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弋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弋阳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14日,当地政府在**镇**村**组老屋基地上进行增减挂工程,即将不是农田或旱地的对方改造成农田或旱地。现场共有82株樟树被采伐或毁坏。其中80株系犯罪嫌疑人马**用挖机毁坏:留有1.8米高度截干移栽了的有23株(22棵);留有1.8米高度截干未移栽的有16株;从基部锯断的有34株(24棵);从基部扳断的有7株(2棵)。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弋阳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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