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绰号“大周”,男性,XX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XXXXXXXX23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XX县XX乡XXX村X社XX号,住址:吐鲁番地区XX县XX小区X号楼XXXX室,无业,无前科。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鄯善县公安局决定,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9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鄯善县公安局决定,被鄯善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鄯善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07年至2017年期间,犯罪嫌疑人祝某甲(另案处理)在鄯善县城镇棉麻公司路口门面房,使用依某某的身份信息出资注册了“鄯善县红阳动漫城”(中间有停业情况)。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张某甲、田某甲先后在该动漫城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并将动漫城的收入负责向犯罪嫌疑人祝某甲上交。犯罪嫌疑人祝某甲以合法经营娱乐服务场所为掩护,在鄯善县2012红阳动漫城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4台6人座的“海洋之星”打鱼机、2台4人座的“神秘小鸟”打鸟机、1台10人座“2488”连线机、1组10人座“12生肖”连线机)。犯罪嫌疑人祝某甲及其下属负责人王某甲、张某甲、田某甲利用上述游戏机招徕多人进行赌博活动,涉及参赌人员26人,涉及赌资32.8万余元。
2、2016年至2017年期间,犯罪嫌疑人祝某甲在鄯善县连木沁镇地质大队东大门对面临街门面房,使用王某乙(其母)的身份信息出资注册了“鄯善县欢乐时光动漫城”(中间有停业情况)。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田某乙、王某丙为该动漫城负责人,实际经营管理,并将动漫城的工作和收入情况向犯罪嫌疑人祝某甲汇报、上交。犯罪嫌疑人祝某甲以合法经营娱乐服务场所为掩护,在鄯善县连木沁镇欢乐时光动漫城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2台4人座的捕鱼机、2台10人座的打鸟机、1台8人座的斗地主连线机、2台4人座的打鸟机)。犯罪嫌疑人祝某甲及其下属负责人王某甲、田某乙、王某丙利用上述游戏机招徕多人进行赌博活动,涉及参赌人员21人,涉及赌资73万余元。
3、2016年至2017年期间,犯罪嫌疑人祝某甲在鄯善县城镇岔路口公交公司楼房3号门面房,使用祝某乙的身份信息出资注册了“鄯善县大玩家动漫城”(中间有停业情况),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另案处理)在该动漫城负责管理并占股20%。犯罪嫌疑人祝某甲、张某甲以合法经营娱乐服务场所为掩护,在鄯善县大玩家动漫城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3台6人座的“海洋之星2代6人精装板”打鱼机、2台8人座“海洋之星”打鱼机、2台8人座“神秘小鸟”的打鸟机、2台4人座“神秘小鸟”的打鸟机、2台8人座“2488”连线机、2台8人座大转盘狮子游戏机、1台10人座斗地主连线机)。犯罪嫌疑人祝某甲、张某甲利用上述游戏机招徕多人进行赌博活动,涉及参赌人员23人,涉及赌资37.3万余元。
4、2016年至2017年期间,犯罪嫌疑人祝某甲在鄯善县七克台镇彩云社区门面房(无号),使用张某乙的身份信息出资注册了“小公鸡动漫城”(中间有停业情况),祝某丙、潘某某、温某某、罗某某先后在该动漫城负责管理,并将动漫城的收入负责向祝小明上交。犯罪嫌疑人祝某甲以合法经营娱乐服务场所为掩护,在小公鸡动漫城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5台6人座打鱼机游戏机、1台12人座打鱼机游戏机、1台4人座打鸟游戏机、1组10人座“红绿球”的游戏机、2台8人座“2488纸牌类”连线机)。犯罪嫌疑人祝某甲及其负责人祝某丙、潘某某、温某某、罗某某利用上述游戏机招徕多人进行赌博活动,涉及参赌人员31人,涉及赌资68.4万余元。
5、2014年9月至2019年3月底期间,犯罪嫌疑人祝某甲在鄯善县城镇滨沙商场5楼,使用陈某某的身份信息出资注册了“滨沙欢乐嘉年华动漫城”(中间有停业情况),并安排黄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乙先后在该动漫城负责实际经营管理。犯罪嫌疑人祝某甲以合法经营娱乐服务场所为掩护,在滨沙欢乐嘉年华动漫城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4台6人座“海洋之星”打鱼机游戏机、10台1人座“推币”游戏机、1组8人座“纸牌类”斗地主连线机、2台8人座打鸟游戏机)。犯罪嫌疑人祝某甲、黄某某利用上述游戏机招徕多人进行赌博活动,涉及参赌人员18人,涉及赌资135.9万余元。
犯罪嫌疑人祝某甲安排周某某对上述五家动漫城的所有赌博游戏机进行维修。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鄯善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实周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鄯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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