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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周瓜卡)(公开版)_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曾用名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011988********,藏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合作市,住合作市**乡**村**自然村**号。2012年6月1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合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7月23日以抢劫罪批准逮捕,11月12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0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2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合作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本案由甘肃省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抢劫罪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合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10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完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前往合作市阳光宾馆210房间内,对开设赌场的万某某、旦某某二人面部进行殴打、并持刀威胁,以收取保护费为由强行从万某某、旦某某处索取现金7000余元,后逃离现场,所得现金三人用于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作市公安局认定的周某某涉嫌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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