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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周磊)(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公刑不诉〔2020〕9 号

被不起诉人周*,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住上饶市信州区**路**号*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周*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19日被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7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决定送往上饶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不起诉人周*于2018年11月8日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周*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周*曾于2018年4月份在其黑色江淮瑞风七座面包车上容留郑*寨、何*鸣吸食毒品;2018年5月份周*在其黑色江淮瑞风七座面包车上容留郑*寨、何*鸣、刘*吸食毒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中指控周*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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