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边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1119********3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区**里**号**,住营口市**区**镇**村。铁路退休工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营口市老边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6日被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老边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营口市老边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周某某雇佣他人到**区**镇**村老轧钢厂院内利用喷枪和氧气罐对厂房内的机器及厂房进行切割,并将切割下来的废铁卖掉,共计实施盗窃三次。
第一次于2017年10月份,在**区**镇**村老轧钢厂院内盗窃废铁1000余斤。
第二次于2017年11月份,在**区**镇**村老轧钢厂院内盗窃废铁1000余斤。
第三次于2018年3月12日14时许,在**区**镇**村老轧钢厂院内盗窃废铁9000余斤。三次共计盗窃废铁11740斤。经老边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废铁市场价格为11740元人民币。
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营口市老边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 根据老边区公安机关和专业测绘部门共同对现场勘查、测绘形成的现场测绘图及相关当事人、证人证实,周某某作案的**村老轧钢厂(营口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周某某妻子张某某购买的原**供销社**煤场院内,且多年弃置荒废。
2. 根据**供销社**煤场1975年3月28日占用生产队土地面积请示报告、**供销社煤场1975年3月29日建设征用土地协议书、**供销社与张某某(周某某妻子)转让**煤场土地协议、**区供销合作联社证实、证人伊某某等证言,能够证实周某某夫妻位于**村的原**供销社**煤场土地为合法受让。主张该地属于**村没有证据证实及法律依据。
3. 根据陈某某代表老轧钢厂(乙方,原称**特种轧钢厂)与周某某签订的租用土地和房屋协议书,租用时间从2008年至2013年,租用价格每两年7千元。根据卷中证据,只付两年租金。周某某称老轧钢厂欠其租金,且多年废弃,占据其土地,向租地的陈某某要求其拆除撤走,“他跟我说,铁也不值钱,我拉走了都不够雇用人的费用的,我说那我就给你割了卖了啊,他说你看着办吧。”该事实不清。
综上,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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