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河间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河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河间市公安局于同年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河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0月24日11时许, 在河间市**开发区**集团院内,周某某与委托审车的金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金某某被周某某殴打受伤,经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河间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能够证明金某某的轻伤结果系周某某的丈夫孙某某所致,但证明周某某与孙某某有共同伤害金某某故意的证据不足,该案已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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