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和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76********,纳西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街道***居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被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甲,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和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7日、2020年12月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1月6日、2021年1月4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玉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份,杨某乙联系杨某丙,说他认识部队里面的人,说可以让他儿子杨某丁去部队里面当干部。之后杨某丙通过杨某乙介绍接触了和某某,和某某自称认识很多部队里面的大官,有北京的、西南军区的。见面后和某某答应帮忙给他儿子杨某丁在部队里面安排一个工作。2018年4月20日和某某以安排他家儿子工作需要请吃饭为由,叫杨某丙打了五万元人民币给和某某的账户里面,2018年6月6日,和某某说他家儿子的事情已经办成了,叫杨某丙打给他十五万的介绍费。杨某丙又打了十五万给和某某。之后杨某丙得知和某某并未能帮其儿子在部队安排工作,并要求和某某于2019年10月20日之前退还这二十万元。玉龙县公安局民警对和某某进行讯问供述:和某某将二十万元用于个人还帐及补贴个人经营亏损并欺骗杨某丙称此钱已经转给委托办事的人还未还给和某某。和某某存在虚构事实,骗取私人财物的违法行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向本院要求复议,如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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