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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唐仕东)(公开版)_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蓝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住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蓝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蓝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2017年2月份称可以给曾某某找工程承包劳务,经二人协商2017年2月23日在蓝田县蓝新路北段爱悠悠火锅店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劳务合同,甲方唐某某承建澄城县某商城项目,乙方曾某某承接某商城项目主体阶段施工(劳务),单价每平米225元,约定2017年3月1日进场施工,唐某某要求给自己交30万元保证金,经双方协商曾某某先付唐某某5万元保证金,剩下保证金进场再付,2017年2月25日曾某某叫手下浇筑混凝土工队负责人赵某某给唐某某(银行卡62366842200********)转5万元,赵某某在蓝田县县门街建设银行将5万元转给唐某某,后唐某某一直未履行合同,致使曾某某不能进场施工,曾某某多次电话联系唐某某,唐某某表示给曾某某退5万元保证金,但该唐一直未退款,曾某某打听到这个工程已经停工了两年没动工,曾某某电话联系唐某某退钱,唐某某以各种理由不给曾某某退钱,2017年5月20日后曾某某就找不到唐某某至今,经侦查发现澄城县某商城项目甲方为袁某,承包施工方为陈某某,该项目没有唐某某参与。

公安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以签订劳务合同交保证金为由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犯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蓝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侦查阶段退缴的赃款5万元应当返还被害人曾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蓝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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