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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唐伍秀)(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江西省鄱阳县**庙**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7日,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不予批准逮捕;2018年8月8日,鄱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8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V某某(中文名:啊蕾),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IDKHM10106809788610083F25********,就读八年,无业,柬埔寨王国人,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7日,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不予批准逮捕;2018年8月8日,鄱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8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海利,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V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向鄱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规定于2019年8月13日将此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告知V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于2019年8月16日告知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无法联系被害人并告知有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鄱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KONGSREYNATH(女,柬埔寨人,中文名“啊南”)、CHHENSREYSROS(女,柬埔寨人,中文名“啊色啦”)和被不起诉人V某某分别嫁给了安徽籍的韦俊林、赵守勇、崔玉华,并且均在安徽办理了结婚证。KONGSREYNATH、CHHENSREYSROS、V某某商议再次嫁人骗钱,骗到钱后再回柬埔寨老家,之后三个人在微信上联系了在江西的“啊条”(女,柬埔寨人,身份信息不详),让“啊条”帮他们重新嫁人。

2018年6月17日,KONGSREYNATH、CHHENSREYSROS、V某某通过微信和“啊条”等人联系好,让“啊条”派人去安徽接她们到江西来重新嫁人,嫁人骗取钱财后再离开江西回柬埔寨老家。“啊条”驾车到安徽将她们三个人接到了江西鄱阳。到达鄱阳之后,“啊条”联系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由唐某某安排KONGSREYNATH、CHHENSREYSROS、V某某的食宿,之后由“啊条”和唐某某联系人把KONGSREYNATH、CHHENSREYSROS、V某某嫁出去。

几天之后,“啊条”带了人来,想把CHHENSREYSROS嫁出去,因价钱问题没有谈拢,后CHHENSREYSROS被“啊条”从唐某某身边带走。之后唐某某把V某某嫁给鄱阳人即被害人邓某某,并收取了邓某某8万元人民币,唐某某和V某某说好,只要V某某在邓某某家呆满十天,就给V某某家人一万元人民币,呆满一年,就再给V某某家人一万元人民币。唐某某自称从邓某某处收到的人民币8万元当中,他只收取了中介费8000元人民币,其余72000元都给了“啊条”。另外,唐某某打算把KONGSREYNATH介绍嫁给他人,因KONGSREYNATH不同意嫁人就没有嫁成功。

2018年7月26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家属赔偿了邓某某8万元人民币,邓某某书面要求不予追究唐某某的法律责任。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鄱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V某某有隐瞒事实的行为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且二被不起诉人实际获利不详。综上,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唐某某、V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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