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一部刑不诉〔2021〕3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2002********,汉族,无业,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住郴州市宜章县**镇**村委**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5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宜章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1日补查重报。
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至9月间,犯罪嫌疑人唐某甲(另案处理)伙同唐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分别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东方水岸小区一出租房内、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一安置小区的出租房内、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区**室内采取在QQ群里发免费王者荣耀游戏皮肤消息的手段,骗取受害人的微信号、微信登录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微信绑定的手机号,然后更改骗到的微信号、微信登录密码、微信支付密码,之后将骗来的微信里的钱转走。唐某甲为唐某某、李某某提供作案使用的手机和电脑,并教唐某某、李某某如何骗取他人微信号的话术。唐某甲与唐某某、李某某约定,唐某某与李某某诈骗来的钱,由唐某甲负责找人转出,负责洗钱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姚某某(在逃)与唐某甲五五分成。然后唐某甲所得的钱再与唐某某、李某某三七分成,唐某甲占7成,唐某某、李某某分别占3成。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7月6日中午12时许,唐某某在QQ群里发布虚假领取游戏皮肤信息,骗取受害人谢某某(女,10岁,鼎城区黄土店镇人)的妈妈刘某某的微信号(***)、微信登陆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微信绑定的手机号码信息,并保存在电脑上。之后由唐某甲联系姚某某(在逃)将刘某某微信钱包里的8100元钱转出。刘某某微信零钱8100元于7月25日23时36分00秒被姚某某转出,之后在2020年7月26日00时03分56秒由姚某某通过支付宝红包转给唐某甲4050元,唐某甲按照三七分成给唐某某分得12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唐某甲伙同唐某某、李某某三人分工合作骗取他人微信号,唐某甲负责贩卖微信号、找人取微信里的钱,唐某某、李某某两人负责骗微信号,同时约定唐某某和李某某两人的收益按照骗取的微信号各自分成,互不牵连。被不起诉人诈骗微信号多个进行贩卖,但是承办人认为骗取微信号码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诈骗,主要原因是微信号码是免费申请的,微信号的价值无法确定。
唐某甲、唐某某、李某某除了骗取微信号以外,还会将部分微信号里面的钱取出,承办人认为骗取微信号以后取钱的行为属于盗窃,不属于诈骗,主要原因是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处分自己的财物,本案中被害人没有处分财物的意思表示,被害人的损失是因为嫌疑人诈骗到微信号码、支付密码等信息以后,再通过技术手段将钱转走的,被害人没有主动交付财物的意思,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属于窃取他人财物,应定性为盗窃罪。
退补之前,唐某某称自己被抓后才听唐某甲讲他从自己骗来的微信号绑定的银行卡里取走了8100元,是事后才知道的,自己当时骗取的微信号钱包里没有钱,同时这8100元也没有分成。唐某甲只是提到这8100元是从唐某某骗取的微信号里取出的,但没有提到分成的事情,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材料里,唐某甲又改变之前的说辞,说是从李某某骗取的微信号里面取出来的,没有给唐某某分成,唐某某骗到的都是1-2千元的。转账红包记录也没有和两人分成的体现,因此这8100元是不是从唐某某诈骗的微信号里取出来的,唐某某是否清楚有钱、有没有参与分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经本院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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