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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唐彪)(公开版)_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6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普洱市环保局**分局**,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住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宁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24日退回宁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同年7月17日补查重报。

宁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20日,唐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213国道由宁洱县往思茅区方向行驶,00时50分许,当所驾车辆行驶至K3760+600M处时,由于唐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使所驾车辆与前方由刀某某驾驶、未按规定停放于道路西侧的云******号中型自卸货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唐某某有饮酒嫌疑,现场对其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检测,结果为261.5mg/100ml,后民警将唐某某带到宁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67.95mg/100mL血。

宁洱县公安局意见: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侵害了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将此案移送宁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宁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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