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元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街**号**室。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先后于2019年9月14日、2019年11月29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14日、2019年12月1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并于2019年8月31日、2019年11月1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向工商银行贷款90万元,后将贷款借给林继鱼,并与林继鱼约定向工商银行贷款的本金与利息由林继鱼偿还,除此之外林继鱼每年再向唐某某支付10万元的利息。后林继鱼将钱投资到沈阳亦安庄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为唐某某偿还工商银行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于2017年7月还清,但并未支付口头约定的每年10万元利息。2018年6月,犯罪嫌疑人唐某某虚构林继鱼未偿还90万元本金向元宝去人民法院对林继鱼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沈阳亦安庄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人民币股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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