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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唐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性别:**,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89********,**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住吉首市**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7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释放,同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邵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

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06月至2019年0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唐某在常德武陵区范围内,与异性谈男女朋友关系为由骗取他人钱财,犯罪嫌疑人唐某共骗取她人钱财总共为196.571万余元。犯罪嫌疑人唐某骗取她人钱财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06月,犯罪嫌疑人唐某在武陵区***营养会所认识了受害人郭某,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犯罪嫌疑人唐某与受害人郭某成为男女关系后,犯罪嫌疑人唐某以家庭困难、父亲业务资金周转不活、许诺父亲有钱后给受害人郭某儿子买房等理由骗取郭某钱财,在2016年06月至2018年10月间,受害人郭某在鼎城区桥南以微信或者银行卡转账、现金等方式,被犯罪嫌疑人唐某骗人民币共计112万余元。

2、2016年07月,犯罪嫌疑人唐某在武陵区***公司认识受害人张某某,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然后犯罪嫌疑人唐某以父亲办案子需要经费,并许诺父亲事成后帮受害人张某某的儿子解决在长沙读书问题等理由骗取张某某钱财,在2017年01月至2018年11月间,犯罪嫌疑人唐某共骗取受害人张某某钱财共计77.9万余元。

3、2017年07月份左右,犯罪嫌疑人唐某经人介绍与受害人张某某认识并交往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在犯罪嫌疑人唐某与受害人张某某开始交往的一个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唐某以假名向某某(或谐音向子成)与受害人张某某交往,后受害人张某某知道其真名叫唐某后,犯罪嫌疑人唐某才告诉受害人张某某真名,在2017年09月,犯罪嫌疑人唐某以康莱公司打业绩为由,要求受害人张某某办理一张透支卡给他,然后犯罪嫌疑人唐某将透支卡套现59795元,至今未归还该套现钱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第三起犯罪事实为唐某与张某某两人在谈恋爱期间发生的经济纠纷,不属于诈骗犯罪。其次,唐某与郭某、张某某之间的诈骗在三个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唐某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所涉及的钱款都是在唐某与郭某谈恋爱期间、与张某某有暧昧关系期间产生的,郭某与张某某两人互相认识且与唐某的父母也互相认识,唐某与郭某、张某某之间的转账记录万元以下居多,哪些是用于双方的日常开支,哪些是唐某自己单独使用不清楚,且万元以上的交易记录双方也没有指明用途,唐某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被害人转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唐某要郭某与张某某转账的时候,以“爸爸拍卖不良资产”、“自己开展业务”、“囤货”等理由找对方要钱,是真实存在的,还有哪些理由是虚构的暂不清楚。

3、郭某与张某某给唐某钱是因为陷入错误认识才给的还是为了维系双方之间的关系也暂不清楚,公安机关初期移送审查起诉时候,郭某表示表示自己是受骗才给唐某钱的,张某某也表示自己是受骗才给唐某钱的,没有想要维持双方感情的因素。但退补材料显示,被害人表示自己给唐某钱都是因为唐某讲的好话以及考虑到唐某对自己不错才给钱的,被害人给钱是否与陷入错误认识有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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