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17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现租住湖南省长沙县**街道**小区**栋**单元**房(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月31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长县公(泉)诉字[2020]0156号起诉意见书,于2020年4月26日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诈骗罪一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于2020年6月10日、2020年8月2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7月10日、9月20日补查后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7日、8月11日、10月26日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下旬至2020年5月中旬,被不起诉人唐某甲虚构以长沙县黄花机场做工程项目投资为由,向位于长沙县**街道**小区**号商铺的被害人蒋某某借款,并承诺偿还高利息,陆续骗取被害人蒋某某资金88余万元;以虚假的承接了黄花机场工程、投资黄金生意等名义,向位于长沙县**街道**小区**栋**室**房东即被害人王某甲借款14余万元,同时获得被害人王某乙的金项链、金戒指共重13克的金器,后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将所得的赃款及金器变卖成现金后用于网络赌博挥霍。至案发时,依湖南至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唐某甲仍欠被害人蒋某某、王某乙共计1032707元没有归还。
2019年11月2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甲被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唐某甲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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