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94********,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住址江西省永修县**镇**路**号,现住永修县**镇**路**房。2019年3月10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永修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唐某某涉嫌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7月14日二次将该案退回永修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永修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9日、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6月30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永修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3月份,罗某甲、王某某、陈某甲花钱雇请刘某某(以上四人均已被判刑)帮助其搭建“553卡盟”平台,专门从事销售游戏外挂业务。罗某甲、王某某、陈某甲分别在“553卡盟”占80%、10%、10%的股份。“553卡盟”平台从搭建成立后专门从事销售游戏外挂的非法业务。自2018年7、8月份开始、罗某乙、罗某丙、陈某乙、潘某某(以上四人均已被判刑)分别加入该“553卡盟”平台帮助罗某甲等人销售游戏外挂。从2018年7、8月份开始,罗某甲等人分别从陈云、付某某、曹某某、尹某某(以上四人均已被判刑)等人处,通过QQ、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结算的方式,购入“英雄联盟”、“绝地求生”、“DFX”、“NDF”等10多款游戏的200多种非法网络游戏外桂,在“553卡盟”平台上销售并非法获利。后罗某甲等人又通过QQ号码建立非法销售游戏外挂的QQ群,通过QQ群发展唐某某等200多人的下级外挂销售代理,并非法牟利。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积极主动上缴其非法所得2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修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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