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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唐立勇)(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19〕43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7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5日被邵阳县公安局逮捕。

吴钢明,湖南弘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5月30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邵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5月8日,被害人杨某某被唐某甲、唐某乙、蒋某某三人以阻工方式敲诈勒索了6万元人民币。2018年8月27日,唐某甲、唐某乙两人又以阻工的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杨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唐某甲辩解称其实施阻工行为系对太平砂石有限公司违规采砂有意见,且同案犯唐某乙、蒋某某尚未归案,三人主观上是否具备敲诈勒索的故意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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