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鸠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龙泉小区27栋1单元202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1月2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12月12日,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1年1月12日,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向本院一次重报该案。
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王利明再次联系被告人唐某平出售钢材,称要出售工地施工剩余钢材,唐某平在依然怀疑该钢材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两人约定由王利明联系吊机,唐某平联系平板车,当晚20时许,唐某平让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开车到了中铁十四局工地,按照每捆1.9吨,每吨按照2500元左右价格计算,吊取约6捆钢筋,唐某平支付王利明28500元,后将这些钢筋按2900元左右每吨价格,以同样的理由出售给被告人鲍邦忠,鲍邦忠在依然怀疑该钢材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仍予以收购,并转账给唐某平37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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