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商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84********,汉族,大学本科,金融业务人员,广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住**街**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洛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2020年1月11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洛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20日,刘某某报称其自2017年7月以来被人以在虚假的股指期货交易平台诈骗40余万元。立案后侦查发现,刘某某的40余万元在众**球、富**球、**亚洲进行交易,经查询刘某某银行卡交易,发现刘某某资金进入广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任丘市**商贸有限公司、任丘**商贸有限公司账户。经查询,2015年6月19日,谢某某、商某某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广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谢某某任法人,商某某为股东,2016年10月12日加入叶某某成为股东。洛南县公安局经调查对以上3名嫌疑人进行上网追逃,后叶某某(已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9日被抓获,谢某某、商某某于2019年7月31日投案自首。经讯问,谢某某称2015年6月19日同商某某成立广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股票配资业务,叶某某为公司员工。2016年10月12日谢某某为变更公司地址追加已经离职的叶某某为股东,后谢某某通过QQ联系委托在香港注册了“众**球”公司并制作了APP用来代理香港恒指期货交易业务,商某某负责客服答疑,谢某某负责技术财物。后刘某某通过唐某某、彭某某指导,注册“众**球”APP账户并多次转账共计35万余元到广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汇潮支付账户进行交易,后亏损33万余元。经查询广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汇潮支付账户发现刘某某资金进入账户后没有相应数字转出记录,谢某某称会联系香港代理将相应的资金从香港账户划拨至刘某某恒指期货账户,但谢某某无法提供所称香港上级代理相关信息资料及账户情况,无法证实所称香港上级代理的真实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复函,中国证监会未核准广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期货业务,也未核准其代理境外期货业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洛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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