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延检第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国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9009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山东省莱州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镇**园**号,现住该址;因强奸罪,于2004年8月20日被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于2006 年11 月22日被假释;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侦查终结,以国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国某某及被害人石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17 日至2021年1月13日)。
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份,赵某某(已故)、国某某、王某某、某某等人,利用开发商吴某某和施工方石某某、周某某在兴建张伍堡村伍福佳园小产权房时所产生的拖欠工程款纠纷之际,以帮助双方调解为由,强行向石某某、周某某索要伍福佳园小区小产权房四套,价值人民币16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无法确定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事先共谋,对石某某和周某某实施敲诈勒索,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