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荣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荣成市**食品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现住荣成市*******号***室(户籍所在地荣成市***区**号**室)。因利用麻将赌博于2011年10月14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并收缴赌资300元;因利用麻将赌博于2015年6月25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3000元,收缴赌资1700元;因利用麻将赌博于2017年3月20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2000元,收缴赌资1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以来,夏某某为满足自己赌博的欲望,以借款急用、给亲戚收花生等为由,先后向赵某某(已还清)、刘某某、慕某某、张某甲、梁某某(法院已判决)、许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姜某某(法院已调解)、唐某某(法院已调解)、于某某(法院已调解)、邢某某(已还清)等人高息借款,所借钱款用于赌博挥霍以及以“拆东墙补西墙”方式向出借人还款。2018年4月份以来,夏某某不再向出借人还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12月19日,夏某某为满足自己赌博的欲望,高息向梁某某夫妇陆续借款232万元(欠条19张),还款194.333万元(还款记录291条),欠款37.667万元本金未还。所借钱款用于赌博挥霍以及以“拆东墙补西墙”方式向出借人还款。
2、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3月3日,夏某某为满足自己赌博的欲望,高息向许某某陆续借款144万元(欠条16张),还款145.6728万元(还款记录128条),所借钱款本金已经还清。所借钱款用于赌博挥霍以及以“拆东墙补西墙”方式向出借人还款。
3、2014年3月12日至2017年7月13日,夏某某为满足自己赌博的欲望,高息向刘某某陆续借款83万元(欠条16张,其中5张欠款29万元的欠条,刘某某、慕某某夫妇离婚后,欠条改的慕某某的名字),还款109.42万元(还款记录72条,其中还款慕某某账号6条),所借钱款本金已经还清。所借钱款用于赌博挥霍以及以“拆东墙补西墙”方式向出借人还款。
4、2018年2月1日至2月10日,夏某某为满足自己赌博的欲望,高息向慕某某陆续借款40万元(欠条4张),还款2.59万元(还款记录4条),尚欠37万余元。所借钱款用于赌博挥霍以及以“拆东墙补西墙”方式向出借人还款。
5、2015年7月21日至2018年1月22日,夏某某为满足自己赌博的欲望,高息向张某甲陆续借款33万元(欠条6张),还款4.35万元(还款记录40条),尚欠8.65万元本金未还。所借钱款用于赌博挥霍以及以“拆东墙补西墙”方式向出借人还款。
6、2018年5月份以来,夏某某为满足自己赌博的欲望,高息向王某某陆续借款18万元(王某某称欠条已丢失),还款17.88万元(还款记录22条),本金已经基本还清。所借钱款用于赌博挥霍以及以“拆东墙补西墙”方式向出借人还款。
7、2016年12月12日至2017年9月20日,夏某某为满足自己赌博的欲望,高息向张某乙陆续借款17万元(欠条4张),还款18.6万元(还款记录23条),本金已经还清。所借钱款用于赌博挥霍以及以“拆东墙补西墙”方式向出借人还款。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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