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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夏计太)(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临沂市罗庄区人,务农,现住临沂市罗庄区**村。2019年12月13日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分别于2020年1月7日、4月22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2月21日、5月6日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6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2011年8月31日,夏某某伙同李某某(在逃),由夏某某冒充夏某甲签名,并使用夏某甲的房产证作抵押,从罗庄区高都街道杨庄村金波投资公司成功骗取11万块钱后,拒不归还并逃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定: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清,夏某某的行为是否使被害人杨某某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不清。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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