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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姚彪)(公开版)_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师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9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昆明**大学**幢**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师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师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犯罪嫌疑人姚某将号码为46830****的QQ号(昵称:*****)设置为女性,所在地设置为“中国浙江**”通过手机登录与他人在网上聊天。期间,犯罪嫌疑人姚某以女性身份同时与多名网友聊天并提出见面需交纳诚意金的要求。1、2019年6月16日,犯罪嫌疑人姚某使用46830****的QQ号(昵称:*****)冒充女性与QQ号231757****(昵称:*****)的浙江省**市**区**镇男子李某聊天。二人聊天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姚某使用网络下载的女性图片、挑逗性语言等不断获取李某信任,在被害人李某误认为犯罪嫌疑人姚某为女性并提出见面的请求后,犯罪嫌疑人姚某多次要求被害人李某向其转账,同时采用删除好友的方式要求对方转账3000元作为诚意金。2019年7月12日,被害人李某通过QQ转账3000元至犯罪嫌疑人姚某QQ账户内,在确认收到对方转账的3000元后,犯罪嫌疑人姚某将李某QQ删除并设置屏蔽。犯罪嫌疑人姚某将诈骗所得的3000元人民币通过再次转账并提现至银行账户的方式占位己有,并在当日将诈骗所得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购买手机及挥霍。2、2019年8月11日、12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姚某采用同样方法骗取浙江省**市的占某某人民币1092元。

被不起诉人姚某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师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姚某涉嫌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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