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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姚某某)(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19〕45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8年3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8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8日补查重报。于2018年11月18日、2019年2月3日、2019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 年 3月17日,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宏业街 4号3-2-3,犯罪嫌疑人因琐事,将其母亲吕某某打伤后死亡。经鉴定,死者吕某某系生前颈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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